財經365訊,資管產品的性質在多個監管規范中逐漸明確。11月17日晚,《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布。實踐中有一種很奇怪的做法是,監管部門習慣于拿“征求意見稿”試探市場反應,市場也往往很配合地做出反應。根據這個嚴格來講還沒有約束力的“征求意見稿”的定義,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業務屬于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據稱,該規范的一個更早的草案中規定,理財產品的法律規范基礎是信托法,但是不知為何在這個最新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刪除了相關規定。
不管該規范將來以什么樣的面目出臺,至少有一點是明確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種類繁多的金融業務都屬于資管業務,應該適用統一的法律規則。該規范甚至試圖在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統一監管規則。有趣。
筆者以為,上述資管業務屬于信托業務無疑,為不同金融機構所從事的營業信托業務。下面是幾個簡單的理由。
第一,根據上述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資管產品屬于各個金融機構的“出表業務”,這意味著,該業務中的財產屬于獨立于自己固有財產的特別財產,這符合信托財產的定義。當然有人會質疑,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持有的本人的財產也獨立于代理人自身的財產。資管產品不同于代理關系的核心特征在于,資管機構對資管財產的投資運用的過程中是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的;而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另外,資管產品中,資管機構原則上不需要事事征求投資人的意見(想一想銀行的理財產品),對資產管理具有自由裁量權和決斷權,這在代理關系中一般是不可想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