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資管君提問:根據銀監會的規定,該項目需交納信托保障基金100萬到中國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該100萬資金或由信托公司代墊,或由融資公司繳納100萬,通過信托公司轉交。中國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是有銀監會頒發的金融企業牌照,到項目結束后退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退給企業,收益是按銀行一年基準利率1.5%,再加活期基準利率0.35%退還,這項業務是信托項目派生出來的,理解為不是資管產品。請問該筆業務理解是否正確,需繳納增值稅嗎?同理,信托財產繳納的信托保障基金怎么理解。

駿哥回答:根據中國銀監會 財政部印發的《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銀監發[2014]50號)第二條規定: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主要由信托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于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可見,保障基金是一種行業性互助資金。國家專門設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資金信托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于購買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認購;屬于融資性資金信托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托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凈收益率高于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的,按照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資者等認購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計入基金余額。凈收益率低于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時,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審議。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投資性資金信托和融資性資金信托認購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與信托公司結算。信托公司在每個信托產品清算時向其認購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發生信托產品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墊付。
根據本案例提問,融資者或者信托公司認購保障基金,其募集的基金財產由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該公司就其募集資金運營所產生的應稅收益繳納增值稅。
經過向X資管增值稅群友了解,這100萬需要繳納的信托保障基金通常是從募集的資金中直接支付。比如,信托計劃發行募集到1億資金,從中提取100萬直接繳存到保障基金公司,剩余的9900萬投放給融資主體。信托計劃在向融資主體收取利息時,仍按照1億元資金作為基數收取利息。也就是說,在信托運營環節,這一百萬的保障基金,既作為運營環節貸款基數,向融資主體收取了利息;又作為保障金存款基數取得了利息。我們不可能將這兩塊收入都歸結于資金運營環節,視為資管產品的運營收入。事實上保障基金公司給信托公司的利息,信托公司都會原價或者加價返還給融資主體。我們建議將保障金公司兌付的利息收入,包括信托公司加付的利息收入,都作為融資主體自己取得資金后單獨存放在特定金融機構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照不征收增值稅的存款利息收入對待。或者理解為這是融資主體對保障基金的投資,保障基金對其投資者并不承諾保本,融資主體取得的所謂利息收入實際上是非保本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隨時關注財經365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