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下半年醞釀推出新一輪債轉股以來,決策部門的債轉股思路也日漸清晰。最近,《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發布后,市場普遍預期新一輪債轉股有大范圍推進之勢。
本輪債轉股與上一輪債轉股,究竟有何不同?特別是《辦法》實施之后,債轉股的前景是否如預期的那么樂觀?本文試圖對此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在此,先簡要回顧一下上一輪債轉股的目的、實施范圍與成效。上一輪債轉股的主要目的是減輕企業債務負擔,降低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規模,加快國有企業脫困,在國有企業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1999年12月,國家經貿委推薦了601家債轉股企業,建議轉股額為4596億元。2000年8月,經各方共同協商,580戶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了債轉股協議,協議轉股額4051億元,占銀行剝離到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總額13939億元的29%。截至2002年底,經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審核,國務院累計批準了547戶企業實施債轉股,涉及轉股額3850億元。
整體來看,本輪債轉股與上一輪債轉股相比,差異之處遠多于相似之處,其中,兩輪“債轉股”差異最大的無疑是債轉股實行的主體,由上一輪第三方機構——華融、長城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轉變成由各大商業銀行自行設立專門機構。
整體來看,商業銀行取代第三方機構,成為本輪債轉股的實施主體,有以下三方面的優勢:
一是效率更高。銀行實施機構相較于第三方機構,由于信息更加對稱,債轉股實施過程中的商業談判、盡職調查、價值評估等程序將更加流暢,也能夠更有效推進債轉股。
二是資金優勢。第三方機構籌資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相反,當前商業銀行資金實力雄厚,銀行下屬機構可充分利用銀行自有資金,也可通過資產管理計劃吸收社會資金,更可以借助銀行信用優勢發行債券,資金來源更加多樣化,也更有保障。
三是債轉股折價比例較低。通過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機構進行債轉股,銀行轉股的債權可能面臨較大折價,從而帶來較大資產損失壓力。
同時,在資產切割分離給資產管理公司之后,銀行還將失去分享債轉股企業經營效益好轉后帶來的潛在收益。由銀行實施機構操作,商業銀行作為債權方將掌握債轉股的主導權,可使銀行在合理分擔債轉股債權損失和財務負擔的情況下,支持符合條件企業債轉股,并支持企業早日脫離困境,獲得股權退出后的潛在收益。(原標題:本輪債轉股的前景并不樂觀)
